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1102號
SLEV,106,士簡,1102,2017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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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鐘海水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蔣徐阿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6,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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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