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801號
聲 請 人 國家1號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家華
代 理 人 林炯堂
被 告 陳立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
5 條第2 項)。
二、相對人陳立翔之建物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