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624號
原 告 吳晅菱
被 告 Rosales Marissa Nim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為網路銀行轉帳時, 操作錯誤,誤將新臺幣(下同)6985元匯入被告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北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爰依 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該筆款項等語。並聲 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永豐銀行 交易明細結果為證,經函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原告匯入款項之帳戶確為被告所申設,亦有該公司10 6 年9 月30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號函為憑,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00元(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查詢手續費100 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