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622號
原 告 馬文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71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