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1622號
SLEV,106,士小,1622,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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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622號
原   告 馬文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71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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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