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6年度,1277號
SLEM,106,士交簡,1277,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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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銘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被告前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士交簡字第3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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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