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6年度,480號
CYEV,106,嘉簡調,480,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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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80號
原   告 吳姿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薇閣美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薇閣美睫之營利登記證及負責人姓名。
二、被告薇閣美睫之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依前開補正資料內容補正書狀當事人欄姓名、住所之記載,
  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書狀繕本及附屬文件,以利本院送達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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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