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181號
TCDM,89,交附民,181,200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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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正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靜秋
                        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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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