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6年度,785號
CYEV,106,嘉小,785,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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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78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魏小鋐(原名:魏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一)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0,153÷(5+1)= 1,692。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即(10,153-1,692)×1/5×(2+5/12)=4,089。(三)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0,153- 4,089=6,064。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12,864元+塗裝18,165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6,064元=37,09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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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