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昶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治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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