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34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柯智幃
被 告 侯信良
林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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