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6年度,221號
OLEV,106,員小,221,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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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21號
原   告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朱若昱
被   告 劉宇哲
      郭建男
      陳義浩(原名陳俊義)
上列當事人因共同犯恐嚇取財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8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105年度附民字第6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被告劉宇哲自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被告陳義浩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被告郭建男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含提解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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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