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救字,106年度,10號
NTEV,106,投救,10,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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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金光明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松芳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民事 簡易庭以106年度投補字第509號民事事件繫屬受理。因聲請 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 代理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 律扶助事件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 1份為釋明;並另經調閱本院106年度投補字第509 號拆屋還 地等民事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訴請拆屋還地等之訴 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 ,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 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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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