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李秀英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謝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 ,係指當事人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 有關事項涉訟者而言,即有關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亦即係以 不動產為標的物之債權契約涉訟者,如因租賃或買賣不動產 之訴,本於不動產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不動產相鄰關係之訴 等皆屬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主張聲請人委託其仲 介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 ),並允諾給付其仲介報酬,嗣經相對人積極斡旋後,與系 爭不動產所有人即訴外人許清欽達成協議,與聲請人締結系 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後,拒付仲介報酬予相對人,乃訴請聲 請人給付仲介報酬。然相對人所提之本件上開訴訟,非涉及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由聲請人即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 聲請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是本件 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 爰聲請本院將本件裁定移轉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語。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起訴主張其有受聲請人之委託,為聲請人 仲介成立許清欽所有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然聲請人卻於事後 拒付仲介報酬,爰依仲介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聲請人給付仲 介報酬一節,業據調取本院106年度投小字第389號事件卷宗 查明無訛,是相對人既主張其與聲請人之間,就許清欽所有 系爭不動產與聲請人所成立委託買賣之仲介契約關係,訴請 聲請人給付仲介報酬,則揆諸前揭意旨,相對人所提起之 本件訴訟,乃屬前述之有關不動產債權之訴訟,是該不動產 所在之本院,自得為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尚有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