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陳民雄
賴淑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修義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被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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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夏 一 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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