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169號
TCDM,89,交附民,169,200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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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陳民雄
        賴淑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修義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被告    乙○○
        永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夏 一 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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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