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6年度,116號
NTEV,106,埔簡,116,2017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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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明哲
訴訟代理人 鍾錫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萬福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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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