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6年度,549號
PDEV,106,斗補,549,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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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49號
原   告 施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俊程謝凱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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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