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49號
原 告 施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俊程、謝凱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