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50號原 告 謝調進訴訟代理人 謝家萍被 告 洪玉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月30日下午2點5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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