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6年度,250號
PDEV,106,斗簡,250,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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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50號
原   告 謝調進
訴訟代理人 謝家萍
被   告 洪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月30日下午2點50分
,在本院北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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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