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沈乙菁
被 告 詹容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己無還款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先於民國105年1月9日下午,在原告位於彰化縣○○ 市○○路0段000號2樓之居所,向原告佯稱自己親人生病住 院需要醫療費,欲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且會 於105年1月12日將借款清償,致原告陷於錯誤,遂請被告簽 立同額之借據及本票後,當場交付5萬元予被告。復於105年 1月12日,亦在原告上開居所,向原告訛稱自己的公公因車 禍過失致死案件須繳納保證金給法院,並謊稱自己銀行帳戶 內有1筆妹妹因意外死亡之保險金可以領取,足供清償借款 ,欲再向原告借款30萬元,且會於105年1月23日將借款清償 ,致原告陷於錯誤,遂再請被告簽立同額之借據及本票後, 當場再交付30萬元予被告。詎被告於借款期限屆至後,均未 依約清償,且不知去向,原告始知受騙,因而向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詐欺之告訴, 經該署提起公訴,並經貴院刑事庭以106年度簡字第274號案 件就被告之兩次詐欺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合併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貴院合議 庭以106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後兩造於 106年3月19日達成和解(下稱系爭和解契約),約定被告應 如數清償向原告詐取之35萬元,並分58期清償,被告應於10 6年3月21日給付第一期款6,000元附加利息500元給原告,爾 後於每月10日給付6,000元附加利息500元,第58期則應給付 8,000元附加利息500元,如有一期未清償,視同全部到期, 被告應一次給付原告尚未清償之餘額。惟被告僅依約給付2
期之本金共計12,000元,爾後即未再給付,尚餘338,000元 未清償,依系爭和解契約已視同全部到期,屢經催討無果, 乃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及自10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和解書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彰化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45號偵查卷宗、 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74號、簡上字第51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338,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雖請求自10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惟依系爭和解契約上載:乙方(即被告,下同)第 一期於106年3月21日給付6,500元予甲方(即原告,下同) ,嗣後於每個月的第十日乙方應將給付款匯入甲方之郵局帳 戶內,有系爭和解契約書影本一紙在卷可證,被告既已依約 給付2期款項,自106年5月10日第三期款項始未依約給付, 是被告自106年5月10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故原告逾此範圍之 利息請求,則於法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 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審酌原告敗 訴部分僅為利息之請求,是本件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負擔為 當,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