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122號
移 送機 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代 表 人 朱立倫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李應宗 新北市板橋區後埔國民小學校長(停
李明生 新北市板橋區海山國民小學校長(停
許利楨 新北市蘆洲區成功國民小學校長(停
上1人辯護人
曾益盛律師
陳鴻儀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
,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應宗、李明生、許利楨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李應宗原係本市土城區清水國小校長,於100年8 月1日調任本市板橋區後埔國民小學(下稱後埔國小)校長、 被付懲戒人李明生係本市板橋區海山國民小學(下稱海山國 小)校長、被付懲戒人許利楨係本市蘆洲區成功國民小學(下 稱成功國小)校長,渠等在辦理所屬學校中央餐廚或外訂餐 盒採購案時,均係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公開招標,由學校 總務處之事務組長承辦,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之規定,由校長勾選之校內、校外人士組成評選小組,校長 並負責全般午餐團膳採購案之監辦,並有核定發放工程款之 權責。渠等人員明知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 保密,且知悉公立學校校長就午餐團膳採購案有前開監辦、 記點、裁罰及最後付款核可等職權,竟為牟取私利,基於違 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而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歐克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歐克公司)、金馬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下稱金馬公司)、津津盒餐有限公司(下稱津津公司)、金龍 盒餐團膳有限公司(下稱金龍公司)、正午味盒餐有限公司( 下稱正午味公司) 、北區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北區公司)、宏 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公司)等廠商交付之賄款, 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嚴重損害校長及教育人員聲譽,顯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 法第132條第1項等規定。
二、本案相關違失情事茲臚列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李應宗部分:
1.被付懲戒人李應宗自94年8月1日起至100年8月間擔任清水國 小校長期間,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清水國小營
養午餐採購案開標前後,收取金馬、金龍、正午味、北區及 津津公司所交付之賄款,為使上述公司得以標得清水國小營 養午餐採購案,而勾選對渠等友善之內聘或外聘採購評選委 員,並包庇渠等供餐之違失,或口頭要求改善,或採取較輕 之處罰,而違背其職務。
2.金馬公司洪世源為求順利標得清水國小95至100學年度營養 午餐採購案,遂向被付懲戒人李應宗表示欲支付賄款,被付 懲戒人要求每學期支付1次賄款,金馬公司得標後即交付所 約定之賄款,被付懲戒人基於收賄之故意而收受之,金額總 計新台幣(下同)71萬元。
3.金龍公司陳秀暖與廖憲彬為求順利標得清水國小95至99學年 度營養午餐採購案,遂向被付懲戒人李應宗表示欲支付賄款 ,被付懲戒人要求每學期支付1次賄款,金龍公司得標後即 交付所約定之賄款,被付懲戒人李應宗基於收賄之故意而收 受之,金額總計36萬元。
4.正午味公司連國佑為求順利標得清水國小95至98學年度營養 午餐採購案,遂向被付懲戒人李應宗表示欲支付賄款,被付 懲戒人李應宗要求每學期支付1次賄款,正午味公司得標後 即交付所約定之賄款,被付懲戒人李應宗基於收賄之故意而 收受之,金額總計48萬元。
5.北區公司鍾明昌為求順利標得清水國小97至99學年度營養午 餐採購案,遂向被付懲戒人李應宗表示欲支付賄款,被付懲 戒人李應宗要求每學期支付1次賄款,北區公司得標後即交 付所約定之賄款,被付懲戒人李應宗基於收賄之故意而收受 之,金額總計30萬元。
6.津津公司柯進成為求順利標得清水國小99學年度營養午餐採 購案,遂向被付懲戒人李應宗表示欲支付賄款,津津公司得 標後即交付所約定之賄款,被付懲戒人基於收賄之故意而收 受之,金額總計6萬元。
7.被付懲戒人李應宗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2 8日板檢玉公100偵29911字第70151號函通知服務機關自100 年11月11日起羈押,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2 月12日板檢玉公100偵29911字第151866號函通知停止羈押, 本府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將其調離現職,惟考 量其涉案情節重大,於移送前業經本府以101年1月18日北教 府人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先行停止其職務。(二)被付懲戒人李明生部分:
1.被付懲戒人李明生自95年8月1日起擔任海山國小校長期間, 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海山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 開標前後,收取歐克、正午味、金龍及宏遠公司所交付之賄
款,使渠等順利標得海山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 2.歐克公司李慕柔為求順利標得海山國小99與100學年度營養 午餐採購案且供餐過程不被刁難、記點或通報,於99年5、6 月間某日及100年6月29日,指示公司員工程小玲各交付50萬 元之賄款予被付懲戒人李明生,被付懲戒人李明生基於對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金額總計100萬元。 3.正午味公司連國佑為求順利標得海山國小96與97學年度營養 午餐採購案且供餐過程不被刁難、記點或通報,於97年5、6 月及98 年5、6月間,各交付12萬元賄款予被付懲戒人李明 生,被付懲戒人李明生基於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 意收受之,金額總計24萬元。
4.金龍公司陳秀暖與廖憲彬為求順利標得海山國小95學年度營 養午餐採購案且供餐過程不被刁難、記點或通報,於95年間 ,交付賄款予被付懲戒人李明生,被付懲戒人李明生基於對 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金額總計12萬元。 5.宏遠公司黃盧樑為求順利標得海山國小100學年度營養午餐 採購案且供餐過程不被刁難、記點或通報,於100年5、6月 間,交付賄款予被付懲戒人李明生,被付懲戒人基於對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金額總計11萬元。 6.被付懲戒人李明生因案於100年10月29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裁定交保候傳,本府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1第2項 規定將其調離現職,惟考量其涉案情節重大,於移送前業經 本府以101年1月18日北教府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先行停 止其職務。
(三)被付懲戒人許利楨部分:
1.被付懲戒人許利楨自94年8月1日起擔任成功國小校長期間, 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成功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 開標前,收取金馬公司所交付之賄款,為使金馬公司得以標 得成功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而勾選對渠友善之內聘或外聘 採購評選委員,並包庇渠供餐之違失,或口頭要求改善,或 採取較輕之處罰,而違背其職務。
2.金馬公司洪世源為求順利標得成功國小98至100學年度營養 午餐採購案且供餐過程不被刁難、記點或通報,分別於99年 1月間某日、99年6月間某日、100年1月間某日、100年6月間 某日及100年10 月27日,每次交付6至7萬元賄款予被付懲戒 人許利楨,金額總計34萬3,000元。
3.被付懲戒人許利楨因案於100年11月11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裁定交保候傳,經本府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1第2 項規定調離現職。惟考量其涉案情節重大,於移送前業經本 府以101年1月18日北教府人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先行停
止其職務。
三、綜上,前列被付懲戒人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 誠實清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 以外之秘密罪等規定洵堪認定,本府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 條及第19條之規定,檢附相關佐證,移請貴會審議。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9911號起訴 書。
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28日板檢玉公100偵2991 1字第70151號函。
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2月12日板檢玉公100偵2991 1字第151866號函。
4.本府101年1月18日北教府人字第00000000000號停職令。 5.本府101年1月18日北教府人字第00000000000號停職令。 6.本府101年1月18日北教府人字第00000000000號停職令。 7.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722號追加 起訴書。
乙、被付懲戒人等答辯意旨:
乙之一、被付懲戒人李應宗答辯意旨:
被付懲戒人李應宗因新北市中央餐廚案被起訴停職至今,但數年來絕無因此做出違背良心之事,也未違背職務上相關法令而使校內師生權利受到任何損害,對於職務份內及上級交辦工作無不戮力以赴。關於校內營養午餐採購程序,也完全依照法定流程進行,是以懇請貴會審酌相關情事以為處分。被付懲戒人並進一步說明如后:
一、對案件的申訴說明報告:
(一)有關午餐採購評選委員部分,均未有施壓利誘等不當情事。 1.外聘委員聘任均由總務處負責辦理,若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的 網路建議名單中勾選聯繫後仍有不足時,再由總務處本權責 依規定建議有經驗之專家、校長三倍名單勾選繼續隨機聯繫 ,以足額為原則。到校評選時則由總務處引導至評選會場, 整個評選過程前、評選中,均符合法定與公平原則。 2.校內評選委員則由行政及學年老師組成(被付懲戒人不參與 評選),除保留部分熟悉運作的行政人員外於盡量各學年教 師輪流擔任,評選前也不曾召集會議討論以確保各委員能獨 立評選。被付懲戒人對於任何評選委員的評選結果不干涉、 不影響,絕對尊重。
3.有關評選委員在檢方調查供述均證明被付懲戒人無指示、影 響或意圖給特定廠商得標,亦無顯示被付懲戒人圖利特定廠
商,評選委員都各自有定見,評選時評選委員仍會依據廠商 所提供之參考資料、企畫書、廠房參觀、實績表現、菜單、 現場簡報…等做客觀事實評分,並做獨立判斷之評選。(二)供餐時的管理與監督,均依契約規定辦理。 1.學校設有午餐管理單位專人管理,就午餐廠商平時供餐情形 予以管理與監督,以確保廠商供餐品質,並依契約相關規定 辦理。
2.廠商得標後,學校對於所有供餐廠商均依規定公平要求,廠 商如有違失情形,均會由承辦處室依契約及相關規定或通報 處理,並未有對特定廠商給予特別的差別待遇,或包庇之行 為。綜合以上(一)、(二)所述,被付懲戒人並未有未違背職 務等之情事,尚請鑑察。
二、請考量被付懲戒人擔任校長期間,學校經營努力不懈及對國 民教育之貢獻,懇請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
1.擔任三峽區大成國小校長4年期間(83-87) : (1)規劃設計大成國小《茶藝教室》推展茶道,在經費拮据情 況下用心規劃並發展學校本位特色課程,目前已成為本市 茶道雅展重點學校。
(2)成功首創《特殊教育巡迴班》,結合當地宗教資源辦理特 教老師巡迴教學。
2.擔任土城區樂利國小7年期間(87-94) : (1)首推《資訊融入教學》,並從初級資訊種子學校、中級資 訊種子學校到榮獲教育部頒資訊典範學校。
(2)協助921震災,勸募約150萬元、五大卡車物資、個人捐10 口棺木送往災區。
(3)捷運施工緊鄰校區影響教學,首創北縣校長到臺北市議會 報告尋求捷運局撥款回饋學校,約獲補助數百萬元。 3.擔任土城區清水國小6年期間(94-100) : (l)改善教學環境設施:學校因331地震多棟校舍仍有結構問題 ,任內除積極辦學外並做結構鑑定、學生安置、補強措施 等工程。
(2)善用地方資源勸募建置學生圖書館、漫畫館、魚中魚水族 生態館、實習法庭等約節省教育經費數百萬元。 (3)積極推動《閱讀》,榮獲新北市閱讀滿天星學校、天下親 子雜誌推薦晨讀十分鐘學校。
(4)推動多元學習社團,管樂、弦樂多次榮獲全國特優佳績。 (5)平常推動體育活動注重學生健康,並發展足球、躲避球成 為特色體育學校。
4.被付懲戒人十七年來每天早上七點以前即到校,天天巡視導 護崗哨、關心導護志工及學童上下學安全,深獲師生、家長
認同與支持。司法最終目的,乃在期盼犯罪者能改過遷善, 重新做人。被付懲戒人於司法交保後,現本案已進入司法程 序,被付懲戒人選擇誠實面對,願貴會在司法審判之前能給 被付懲戒人從輕議處,給被付懲戒人繼續能為社會服務並有 一個改過自新及重新做人的機會。敬請鑑察。
乙之二、被付懲戒人李明生答辯意旨:
被付懲戒人李明生因新北市中央餐廚案被起訴停職至今,但數年來絕無因此做出違背良心的事,也未違背職務上相關法令而使校內師生權利受到任何侵害,對於份內及上級交辦工作無不戮力以赴,學校也在少子化的情況下由到職的95學年98班成長至100學年度的118班。關於校內營養午餐採購程序,也完全依照法定流程進行,懇請貴會審酌,斟酌相關情事以為處分。被付懲戒人並進一步說明如后:
一、對案件的申訴說明報告:
(一)有關午餐採購評選委員部分,均未有指定外聘委員或施壓利 誘等情事。
1.外聘委員聘任均由總務處負責聯繫,若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的 建議名單中勾選名單聯繫後仍不足時,則由總務處本權責繼 續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建議名單隨機聯繫,以足額為原則。 到校評選時,於警衛室登記後則由總務處直接引導至評選會 場,直接參與評選工作不到校長室,以避免外在之任何壓力 ,整個評選過程前、評選中,校長均不知外聘評選委員名單 。
2.校內評選委員則由行政及學年老師組成(被付懲戒人不參與 評選),除保留部分熟悉運作的行政人員外其餘則盡量由各 學年教師輪流擔任,事前也不召集會議討論以確保各委員能 獨立評選。被付懲戒人對於任何評選委員的評選結果不干涉 、不影響,絕對尊重。
3.評選委員的供述,亦可見校長沒下指導棋,評選委員都各自 有定見,評選時評選委員仍會依據廠商所提供之參考資料、 企畫書、廠房參觀、實績表現、菜單、現場簡報…等客觀事 實評分,並做獨立判斷之評選。
(二)供餐時的管理與監督,均依契約規定辦理。 1.學校設有午餐督導小組,就午餐廠商平時供餐情形予以管理 與監督,並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以確保廠商供餐品質,並依 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2.廠商得標後,學校對於所有供餐廠商均依規定公平要求,廠 商如有違失情形,均會由承辦處室依契約及相關規定記點或 通報處理,並未有對特定廠商給予特別的差別待遇,或包庇 之行為。綜合以上(一)、(二)所述,被付懲戒人並未有未違
背職務等之情事,尚請鑑察。
二、請考量被付懲戒人擔任校長期間,戮力於學校經營及對國民 教育之貢獻,懇請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
l.擔任鶯歌區昌福國小校長7年期間:
(1)規劃設計昌福國小的新設校過程,在經費拮据情況下用心 規劃建設學校各項設施並發展學校本位特色課程,雖是新 設校即為臺北縣資訊種子學校、健康促進召集學校、總務 種子召集學校。
(2)上級交辦的各項事務無不戮力以赴,新設校全校4人就承辦 91全中運、92全國運總務會計組工作,期間承辦上級交辦 工作無數均能圓滿達成任務。
2.擔任海山國小5年期間:
(1)改善教學環境設施:學校因921、331震災導致結構問題, 卻懸而未決,任內除積極辦學外並做結構鑑定、學生安置 、拆除重建…等工程。
(2)規劃多元的學生社團學習,開展學生多元智慧:維持管樂 、合唱等音樂性社團並新創弦樂團,拓展學生音樂素養。 體育性社團有田徑、躲避球、扯鈴、國標舞、流行舞蹈等 。
(3)幾年來每天早上七點以前到校,天天巡視導護崗哨關心導 護志工及學童上下學安全,深獲師生、家長認同與支持。 (4)被付懲戒人對於學校團隊、教師鼓勵、處室期末餐會、學 校弱勢學生的鼓勵、新北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新北市 手球委員會等各項活動亦處處可見被付懲戒人金額的付出 。(被付懲戒人忝為新北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理事長、新 北市手球委員會主任委員)
3.司法的最終目的,乃在期盼犯罪者能改過遷善,重新做人。 被付懲戒人於司法交保後,已被社會判決死刑,現本案已進 入司法程序,被付懲戒人選擇誠實面對,願貴會在司法審判 之前能給被付懲戒人停止審議或從輕議處,給被付懲戒人繼 續能為社會服務並有一個改過自新及重新做人的機會。敬請 鑑察。
乙之三、(甲)被付懲戒人許利楨答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並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 ,現已改制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偵字第28703號、第 29911號起訴書所指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貪污犯行。(一)查板橋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偵字第28703號、第29911號起訴 書雖指訴被付懲戒人:「明知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而廠商得標後,於供餐過程中,如果有任何違失,則應依
契約予以記點或裁罰,不應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竟仍 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成功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 開標前,收取金馬公司所交付之賄款,並為使金馬公司得以 標得成功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故意逾越裁量權合法行使之 程序,違反公平、公正之原則,而勾選對金馬公司友善之內 聘委員或外聘委員,使金馬公司得以被評選為最優勝廠商, 金馬公司終因行賄許利楨,而得以標得成功國小營養午餐採 購案;並於金馬公司得標後,包庇渠等供餐之缺失,或要求 口頭改善,或採取較輕之處罰,而為被其職務。洪世源於成 功國小辦理98、99、100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時,為使金 馬公司順利得標且供餐過程中不被刁難、記點或通報,分別 於99年1月間某日、99年6月間某日、100年1月間某日、100 年6月間某日、100年10月27日,前往成功國小校長室,每次 交付6至7萬元賄款,總計34萬3,000元(收受賄賂之時、地, 詳如附表所示)。」云云,被付懲戒人否認之。(二)被付懲戒人於101年2月1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 院,現已改制為新北地院)刑事庭開庭時為無罪之答辯,稱 「有關學校營養午餐招標的事情,午餐的招標,學校都是依 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公平、公正、公開的招標,校長並沒 有擔任評選委員,也不主持評選會議,從來不干涉不介入, 也沒有指示,所有的招標業務都是由總務處人員主辦,午餐 的監督執行部分,我也嚴格交代學務處依規定執行供餐的情 形,沒有任何包庇任何一家廠商的缺失。我並沒有違背職務 ,也沒有貪污行為,但在偵查中有承認以99年1月、5月,起 訴書寫6月是錯的,應該是5月,我接受金馬公司洪世源先生 捐給學校7萬、6萬的捐贈款,另外在100年1月、6月也接受 金馬公司洪世源先生的捐贈6萬、7萬8千元,之後以100年10 月27日也接受金馬公司洪世源先生的捐贈款7萬5千元,總計 我接受金馬公司捐贈款34萬3千元,這部分是屬實的,這些 捐贈款我也依洪世源捐款的用意,捐給學校和學生家長會, 用在學生及學校公務上,我沒有據為己有,全數捐出去,我 沒有貪污的行為,也沒有貪污的犯意,金馬公司洪世源捐款 的時候表示,學校有許多活動要支出,而政府補助的經費有 限,這些是給學校的捐贈款,可以方便校長使用於校務上, 可以幫助校長,這是他當初捐款的說詞,我因為擔心如果用 金馬公司的名義捐款,怕會有其他不當的聯想,並影響評審 委員或午餐工作人員產生錯誤的認知,所以我將金馬公司的 捐贈款,用個人的名義分別在99年5月及100年10月各捐贈十 六萬元,合計32萬元給學生家長會,這部分的捐款有家長會 開立的收據,及家長會長可以證明。另外我有將金馬公司的
捐贈款,用在清寒學生的獎助學金,及學生生活上的獎勵犒 賞慰勞,從99年3月到100年9月捐款4次給清寒學生,每次捐 1萬2千元,4次共4萬8千元,這部分的捐款有成功國小所開 的捐款收據,及學生的感謝函,及我和學生的照片可以證明 ,我在金馬公司捐款的時候,就知道他是要給學校的捐贈, 我絕對沒有收受賄賂的想法跟犯意,也沒有任何協助金馬公 司得標的情形,更沒有包庇金馬公司供餐的缺失。我們都跟 廠商一樣的要求,我很重視學生午餐的安全衛生及供餐的品 質,特別指示相關人員監督午餐供餐的情形,我每天中午都 到各班級巡視學生供餐的情況,問問老師有沒有要改進的地 方,最後,我從小立志當老師,一生熱愛教育,終身奉獻教 育,當老師時工作認真,負責盡職,擔任校長的時候,我每 天六、七點就到學校,巡視學校,就到校門口迎接學生上學 ,我平日以校為家,辦學認真,績效優異,校務評鑑的時候 ,97、98學年度獲得優等,都獲得學校的殊榮,深切學校的 好評,及社區民眾的稱許,我一生從事教育工作,奉公守法 ,積極爭取社會資源,奉獻教育一輩子,已40年了,我怎能 為了貪得一點的錢,而毀了一生,起訴書所述均非事實,請 求審判長明察,還我個人清白。這些錢我全數都捐出去」。 業已陳明,被付懲戒人於學校午餐之採購過程中,絕對沒有 勾選對金馬公司友善之內聘委員或外聘委員使金馬公司得以 被評選為最優勝廠商之情事。於供餐過程中,均依照契約之 規範,對供餐廠商為適當之監督,也沒有對金馬公司有差別 待遇。金馬公司洪世源交付之款項係捐給學校之捐贈款,與 金馬公司之得標或午餐之監督無對價之關係。
(三)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817號判決意旨:貪污治罪條例所 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 為或得為之行為。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 義務責任者而言。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 ,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 有所違背者,則應屬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謂之「違背 職務之行為」。因此,公務員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應 為或得為之行為者,應成立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反之,若受 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所不應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以不 正當方式為之,而違背其職責者,則係成立同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罪」。
(四)查板橋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偵字第28703號、第29911號起訴 書雖指控被付懲戒人:「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
成功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開標前,收取金馬公司所交付之賄 款,並為使金馬公司得以標得成功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故 意逾越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程序,違反公平、公正之原則,而 勾選對金馬公司友善之內聘委員或外聘委員,使金馬公司得 以被評選為最優勝廠商,金馬公司終因行賄許利楨,而得以 標得成功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並於金馬公司得標後,包庇 渠等供餐之遺失,或要求口頭改善,或採取較輕之處罰,而 違背其職務」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於擔任新北市蘆洲區 成功國民小學校長期間,辦理學校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 ,均依照教育部所訂學校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契約書及公開 評選投標須知,並參酌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作業程序 由學校總務處主任負責,被付懲戒人除了審視相關文件外, 對學校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之採購評選委員之產生及評選作 業之運作,均依照法令及尊重總務處之專業決定,過程中絕 無逾越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程序,有違反公平、公正原則之不 法情事。起訴書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起訴被付懲戒人,惟 遍查起訴書所附文件,其中並無任何被付懲戒人違背職務不 法行為之具體證據,被付懲戒人並無違背職務之情事,檢察 官起訴顯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舉證責任至明。而被 付懲戒人無違背職務之行為,有證人李元凱100年11月22日 於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龔秀蘭100年11 月22日、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謝慧瑛10 0年11月22日於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許 子涵100年11月22日於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 應足堪證明被付懲戒人沒有操縱本案成功國小該採購案之評 選過程或結果,被付懲戒人沒有包庇金馬公司供餐之缺失。 另由本案成功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招商服務採購案服務須 知、同採購案勞務服務需求,開標/議價/決標記錄,議價紀 錄,成功國小與得標廠商百原食品公司、金馬食品公司、味 味食品公司、復強食品公司之午餐供應合約書,均可證明被 付懲戒人沒有刻意圈選有利於金馬公司之評選人且被付懲戒 人服務之成功國小對所有午餐得標廠商均一視同仁,並無差 別待遇,顯見被付懲戒人領收金馬公司之捐款確屬捐款,與 被付懲戒人職務上行為無對價關係。再由新北市蘆洲區成功 國小學校午餐供應實施計劃及新北市蘆洲區成功國小學校午 餐稽查實施情形影本,更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就系爭營養午 餐之監督稽查,絕無包庇金馬公司供餐缺失之行為。(五)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係未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者」之罪責。板橋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偵字第287
03號、第29911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屬臆斷缺乏實 據之推測之詞,自不能做為鈞會懲戒被付懲戒人之唯一證明 。
二、被付懲戒人領受午餐廠商金馬公司洪世源所給付申辯人之系 爭34萬3,000元,並非被付懲戒人向廠商期約之賄款,而係 金馬公司洪世源自願捐贈給成功國小作為推展校務使用之捐 款。
(一)查被付懲戒人於偵查中,雖承認領收金馬公司洪世源捐贈款 34萬3,000元,惟被付懲戒人係認知該款項係廠商自願捐贈 給成功國小作為推展校務使用之捐款,並非賄款,故而被付 懲戒人將該款項全數捐入成功國小家長會及同校清寒同學獎 助學金,作為全校師生教育活動使用,此有新北市蘆洲區成 功國小收據影本4份、臺北縣蘆洲市成功國民小學家長會收 據影本二份、被付懲戒人捐助清寒學生獎助學金活動照片及 同學感謝狀堪可為證,足認被付懲戒人之申辯非虛。(二)被付懲戒人一生愛惜名譽,終生以教育為職志,為了全校師 生之福祉計,方才收受系爭之捐款。以最簡單邏輯論斷,被 付懲戒人如係明知收受款項係廠商之賄款,試問何人會甘願 冒重大刑責風險後,仍將全數款項捐給學校及清寒學生,而 不據為己有之理?且被付懲戒人之學校,受家長之委託方才 辦理系爭午餐採購,供餐期間學生得任意為午餐之食用或退 出,並無任何強制性,經費更非屬政府公款之支出,其性質 是否屬被付懲戒人職務範疇之行為要非無疑。又貪污治罪條 例規範以圖私人不法利益為前提,如將款項捐入家長會或清 寒學生,顯係圖公益或學校之利益者(含家長會),自與貪污 治罪條例立法之意旨亦有不符。
三、被付懲戒人領受系爭捐款,捐入家長會及作為清寒學生獎助 學金,足見被付懲戒人係認知系爭款項係捐款,並為適當之 處理,捐款與被付懲戒人職務行為無對價關係存在。(一)按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 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祇須所收受之金 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 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 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 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 係。」,又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更明揭:「故 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 有一定之對價關係,茍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報 酬,即不得謂為賄賂」。而所謂一定之對價關係,參照最高
法院98年台上字第5370號判決意旨:「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 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 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 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 非基於行賄意思,其物即非賄賂,茍非關於允諾為職務上行 為之報酬,亦不得謂為賄賂。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 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 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 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之間具有 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 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 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 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否則,該公務員收受餽贈、 酬謝、諮詢顧問費等,固有悖官箴,仍不能遽論以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二)再者,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731號判決意旨更指明:「貪 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受賄賂罪,係指公務員於 其職務上之行為,被他人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以買通,而雙方 相互之間有對價關係之情形而言。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 基於行賄意思,則該財物即非賄賂,應無收受賄賂可言。又 所謂賄賂固包括假借餽贈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唯所謂職務 上行為,則仍須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更有踐履賄求對象 之特定行為,始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當。若泛指公務員之職務 與某公司行號有關,某公司行號曾對該公務員有所餽贈,並 不能證明某公司行號之餽贈為變相行賄,亦不能證明該公務 員收受餽贈後就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有對 價關係,該公務員收受餽贈,固屬有悖官箴,惟仍不能據以 論該公務員以收受賄賂罪。」經查;被付懲戒人雖係新北市 成功國民小學之校長,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規定:「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 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然所謂綜理校務,係指校長為 學校之首長,學校事務應總攬其成。然各項教育事務之推展 ,仍應依分層負責之原則由處室負責辦理之,否則國民教育 法第10條第2項即無規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 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 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 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備。」之必要。成功國小學生午餐採購,係由總務處 以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參照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由內聘及外聘評審委員評選得標之廠商。被付懲戒人既非評 審,亦無勾選對金馬公司友善之內聘委員或外聘委員,使金 馬公司得以被評選為最優勝廠商之情事。又成功國小於廠商 得標後,供餐過程中,係由學務處及午餐小組負責督導稽核 作業,若有違失,均依照契約之規定處理,此有申證5、6 之文件可參。被付懲戒人從無包庇金馬公司供餐違失,或要 求對金馬公司採取較輕處罰之情事。依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 :「職務上行為,須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更有踐履賄求 對象之特定行為,始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當。」,被付懲戒人 既無於職務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自無對價關係可言 ,要無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犯罪之餘地。又 被付懲戒人辦學績效優良,深獲各界好評,且不久即將退休 ,不可能自貽伊戚觸犯貪污之罪責。被付懲戒人所收午餐廠 商金馬公司之捐款,係因金馬公司洪世源捐款時表示,學校 有許多活動要支出,而政府補助經費有限,這些是給學校之 捐贈款,可使用於校務推展上。被付懲戒人完全係為了全校 師生之利益而收受金馬公司之捐款,廠商給付當時並無行求 賄賂之意思,而被付懲戒人亦無於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 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與被付懲戒人職務上 之行為亦無相當對價關係存在,依法系爭款項應不得謂為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