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35號
原 告 快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斌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被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William Bingham Johnson)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梁育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關於「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夏龍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夏文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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