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322號
原 告 林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明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