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6年度,1322號
NHEV,106,湖簡,1322,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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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322號
原   告 林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明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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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