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6年度,780號
NHEV,106,湖小,780,2017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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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子寬
訴訟代理人 莊于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于捷間0000000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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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