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簡字,106年度,11號
NHEV,106,湖勞簡,11,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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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包淑瀞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全能
被   告 崴翔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讓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8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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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崴翔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