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4年度,384號
NHEV,104,湖簡,384,2017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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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384號
原    告 定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逢祥
被    告 周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以原告二人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二人之本票債權均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 第316 號判例要旨可參)。本件被告持附表所示之本票(下 稱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部分被告主張係定周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有限公司、邱逢祥游弘守即游哲鵬3 人),向本院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獲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847號裁定內容查核屬實,系爭本票既已由被 告持以行使票據權利,因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遭偽造,其未 曾簽發系爭本票,是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 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 險,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 於法有據,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以原告定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訴外人游弘守即游哲鵬等名義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即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案 號: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847號),但系爭本票不是原告 定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定周公司)負責人邱 逢祥蓋章的,是游弘守即游哲鵬假借原告定周公司名義,在 原告負責人不知情從而開出,原告定周公司已經對游哲鵬提 起刑事告訴,另系爭本票上雖並有原告定周公司大小章,但 小章是指公司代表人商業慣例上(所蓋),公司當發票入會 並公司大小章,然實際為公司不是負責人,所以原告邱逢祥 個人不是發票人,因原告2 人未曾簽發系爭本票,依法無須 負擔票據責任,為保權益,爰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聲明為: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為104 年1 月16日, 票面金額103,000 元,到期日為104 年2 月5 日之本票債權 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乃訴外人游弘守即游哲鵬當初拿給被告 ,被告確實有核對是原告定周公司的大小章,游弘守即游哲 鵬說因原告定周已經標得伯爵社區割草工程要發工資,被告 已聲請本票裁定後原告才提起告訴等語抗辯。惟被告嗣於本 院106 年12月15日辯論時表示:承認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 存在,同意法院下認諾之判決等(即認諾本件訴訟標的,詳 106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
三、法院之判斷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遭游弘守即游哲鵬偽造之 事實,雖其提起刑事告訴經檢方為不起訴處分,但被告既已 坦承系爭本票係遭他人偽造,並認諾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有 理由(詳106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則原告前揭主 張堪可採信,且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本院應就被告 所為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即系爭本票),其中以原告二人為發票人部分,對原告二 人之本票債權均不存在(本件原告2 人無權為訴外人游弘守游哲鵬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為新臺幣1,11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再一一論述。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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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受 款 人 │票據號碼 │
│號│ (民國) │ (新臺幣)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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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1月16日│103,000元 │104年2月5日 │周俊雄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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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