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91號
原 告 劉怡庭
被 告 采宣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怡宏(原名:周小雙)
被 告 纖楓有限公司(原名:豐康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珮
被 告 黃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2,97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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