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1207號
CLEV,106,壢簡,1207,201712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陸美燕
被   告 黃健偉即黃健維
      陳叡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叁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健偉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邀同連帶保 證人即被告陳叡昀向原告借款2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70 0,000 元,並與原告簽訂2 份貸款契約(下稱系爭2 份契約 ),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清償本息,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 息,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黃健偉自106 年4 月27日 即未依約繳納,經原告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迄未清償。是 被告黃健偉迄今尚積欠原告378,984 元、利息及違約金。為 此,爰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二、被告黃健偉則以:願意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三、被告陳叡昀則以:願意由被告黃健偉給付等語,資為抗辯。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華南 商業銀行貸款契約影本2 份、存款利率、華南商業銀行放款 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及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2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本件訴訟 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