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1223號
CLEV,106,壢小,1223,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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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223號
原   告 劉偉君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 ,有 股份有限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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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