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1089號
CLEV,106,壢小,1089,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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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10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妙壽
複 代理人 謝文祥
      廖建森
被   告 陳慧君
      晏秀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延滯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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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