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5年度,1206號
CLEV,105,壢簡,1206,2017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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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上 訴 人 周坤良即明和企業社
被 上訴人 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
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7,75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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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