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32號
原 告 邱千容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劉冠頤律師
被 告 張福醮(張彭新妹承受訴訟人)
張惠昌(張彭新妹承受訴訟人)
張如溪(張彭新妹承受訴訟人)
張竹蘭(張彭新妹承受訴訟人)
張細蘭(張彭新妹承受訴訟人)
張靜蘭(張彭新妹承受訴訟人)
彭徐梅姬(彭金波承受訴訟人)
彭國強(彭金波承受訴訟人)
彭熙傑(彭金波承受訴訟人)
彭月香(彭金波承受訴訟人)
袁明鈴(受監護宣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