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2260號
SJEV,106,重簡,2260,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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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2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周正國
原告與被告黃韋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叁仟柒佰壹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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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