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2174號
SJEV,106,重簡,2174,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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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174號
原   告 尤居隆
被   告 山雲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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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雲塗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