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12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賴冠汝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退稅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
肆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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