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6年度,572號
FSEV,106,鳳補,572,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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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72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送達代收人 莊瑄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辰皇(原名:張簡福文)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1,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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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