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6年度,566號
FSEV,106,鳳補,566,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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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黃雪貞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保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543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鳳救字第27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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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