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6年度,764號
FSEV,106,鳳小,764,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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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被   告 蕭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鳳小字第764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 年11月29日上午9 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本院鳳
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傑民
  書 記 官 林雅姿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104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姿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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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