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旭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
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2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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