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黃語豪
余幸慧
呂文龍
曾宏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律師
陳光秀 律師
王翊瑋 律師
原 告 邱榆豈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 律師
王翊瑋 律師
王裕鈞 律師
被 告 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代 表 人 施光訓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 律師
梁超迪 律師
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潘文忠 部長
輔助參加人 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
代 表 人 許光華 校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教育部、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以原告於民國100年轉學興國管理學院進修 學士班資管系之入學資格不符,遂依據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2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及興國管理學院學則第8條 、第21條等規定,分別以105年10月3日中信訓教字第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原告黃語豪、余幸慧、呂文龍、曾 宏敏、邱榆豈之學士學位。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茲因原處分所載之原因事實,涉及原告當初如何入學成 為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下稱台灣首府大學 )學生及如何修讀台灣首府大學之課程,嗣再於100年轉學 至興國管理學院進修學士班資管系就讀之情形,故有部分事
項係屬台灣首府大學之權責範圍;又原告是否具有合法大學 學籍而得依法修畢學位學程並取得學士學位?依據大學法第 3條規定,係屬教育部主管事項。本院因認台灣首府大學、 教育部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另為釐清上開事項,併請輔助參加人台灣首府大學提出99年 度學校學則、入學招生簡章、99年度入學學生黃語豪(身分 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余幸慧(身分證統一編號: 0000000000號)、呂文龍(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 )、曾宏敏(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邱榆豈(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等人如何入學成為台灣首 府大學學生、如何修讀台灣首府大學之課程及完成若干課程 學分等相關資料,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