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再字,106年度,14號
KSBA,106,簡上再,14,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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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姜豊田
再審被告  臺南市北區區公所
代 表 人 李皇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13日本院106年度簡上再字第7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
第273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及第13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之 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4編至第6編規定。」「 (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 )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項)對於最高 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 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當事人行政救濟事件,經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駁回確定,倘就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本於行政訴 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時, 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而經最高行政法院再審判決駁回 後,如再就最高行政法院之再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再審之 訴,依前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亦應視其本於何 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而定專屬管轄法院,如本於行政訴訟法 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即應專屬 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141號 判決、101年度裁字第2732號裁定、98年度裁字第937號裁定 亦採相同意見。又前開定專屬管轄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 再審程序準用之,從而,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高等行政法院 再審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 由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二、本件再審原告擔任臺南市北區華興振興里聯合活動中心管理 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主任委員期間,聘用訴外人郭玲 惠為會計,並自行代墊聘用期間之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 31,500元。嗣系爭管委會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改選訴外人



謝昌成為主任委員,再審原告乃於102年1月2日發函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上開代墊款,經再審被告以102年1 月9日南北民字第1020004942號函復再審原告略謂:「…… 三、綜上,台端與郭玲惠小姐自始便知管委會未通過郭玲惠 小姐之會計任用案,仍執意為之,而台端為委員期間亦未曾 將聘任郭玲惠為會計乙案再提出於會議中追認,卻於101年 12月29日逕付郭玲惠小姐款項,而以該款項代墊者角色要求 返還『不當得利』,於法無據。」等語,再審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判 決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 字第12號判決廢棄前開判決,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嗣 原審法院以103年度簡更(一)字第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將 訴願決定撤銷,移由訴願管轄機關重為適法之決定,並駁回 再審原告其餘之訴。再審原告仍有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 104年度簡上字第7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訴願機關乃依前 開確定判決意旨重開訴願程序,復於105年3月24日以府法濟 字第1050277702號訴願決定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行政 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 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判 決上訴駁回。嗣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項第5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6年 度簡上再字第7號判決(下稱原再審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 。再審原告遂以原再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 款、第12款及第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揆諸 上開說明,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原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及第13款為 依據,是應專屬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即應專屬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之。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 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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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