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優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婷婷 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運處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曾世宏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5年9月30
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1116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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