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兆暘整合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瑀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裁
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3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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