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547號
KSEV,106,雄補,1547,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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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兆暘整合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瑀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裁
   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3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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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暘整合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