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523號
KSEV,106,雄補,1523,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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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23號
原   告 賴瑞芳 
      賴建地 
      賴士玄 
      張淑娟 
被   告 林枝安 
      林勝文 
      藍崤榕 
      藍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所主張之股份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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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