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521號
KSEV,106,雄補,1521,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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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睛華光學眼鏡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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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睛華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