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310號
KSEV,106,雄簡,310,2017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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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佳慧
      黃素玲
      黃麗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德發黃庭鉦黃庭琮間請求債務不履
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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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