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23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 告 蘇志寶
王貴娥即蘇王貴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六年八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一五計算,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女即訴外人蘇柔嫣於民國97年就讀樹人醫 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被告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 辦就學貸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蘇柔 嫣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即104 年7 月 1 日之起息日起,依年金法分108 期按月攤還本息(第一次 繳款日為104 年8 月1 日)。又如蘇柔嫣遲延還本時,自遲 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自轉列催收款日起,改按上開利率(目前年 息1.15% )加年率1%計算利息,且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10% ,超逾 6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週年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詎蘇柔 嫣自106 年5 月1 日起並未依約清償攤還本息,嗣經原告於 106 年8 月3 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則自106 年5 月1 日起至106 年8 月2 日之利息、違約金以利率1.15% 計算, 自106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以利率2.15 % 計算。則截至106 年5 月1 日止,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 116,345 元、利息及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而被 告為蘇柔嫣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對系爭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
,又原告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該 院以106 年司促字第14344 號核發支付命令,惟因無法送達 被告,致對被告失其效力。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 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 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利率表、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催收/ 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 查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4344 號支付命 令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 頁至19頁、第35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復經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 限、方式、利息、違約金並就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 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 被告為主債務人蘇柔嫣之連帶保證人,其等自應就系爭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 22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 記 官 曹德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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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利息、違約金(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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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 率│ 違 約金計算期 │
│ │ │(年息)│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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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萬6345元 │自106 年5 月1 日│1.15% │自106 年6 月2 日起│
│ │起至106 年8 月2 │ │至106 年12月1 日止│
│ │日止 │ │,按週年利率0.115%│
│ │ │ │計算 │
│ ├────────┼───┼─────────┤
│ │自106 年8 月3 日│2.15% │自106 年12月2 日起│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 │利率0.43%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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