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73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瓅璘
劉威彥
鄭南生
被 告 陳朱麗華即晉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宥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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