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6年度,110號
KSEV,106,雄救,110,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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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MURILLO ARLENE SANTOS
代 理 人 包喬凡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而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審查表在卷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 因事實,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上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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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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