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2299號
KSEV,106,雄小,2299,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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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張孟潔 
      張永智 
      陳宜柔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229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5時在本
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鄭淑臻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張孟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期間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張孟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蔡永智陳宜柔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對被告張孟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蔡永智陳宜柔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淑臻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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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