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1686號
KSEV,106,雄小,1686,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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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信賢
被   告 傅家慧
      傅川福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16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11月9 日上午9 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法庭公開辯論,並於同年11月23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珮玟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書 記 官 卓榮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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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