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小字,106年度,50號
KSEV,106,雄勞小,50,2017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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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5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
            之12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第13-221號信箱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住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市
            苓雅區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11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
            之12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第13-221號信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偉盛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
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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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